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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湖南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4 09:37:02 |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有关高等学校,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管理,调动全省教育考试系统和我院工作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全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考试科学研究对考试招生工作的促进作用,我院制订了《湖南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10月13日

湖南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管理,调动全省教育考试系统和我院工作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全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发挥教育考试科学研究对考试招生工作的促进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教育考试科研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考试和教育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教育考试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育考试科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面向教育考试改革发展、加强教育考试管理的应用性课题研究为主,着重解决教育考试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院科研与评价处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教育考试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年度教育考试科研工作计划;制(修)订教育考试科研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开题、中期检查、结题评审、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科研信息服务、学术讲座和学术咨询活动;审核项目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考试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题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建立教育考试科研咨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每五年一届,可以连任。科研与评价处根据工作需要在院纪委的监督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负责我省教育考试课题的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题、评奖、成果结集等盲审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成立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整体规划、学术道德规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本章所指项目,是指由我院科研与评价处组织申报,以全省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科研机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工作人员为主要负责人,从国家和省级教育科研等部门申请批准立项的教育考试科研项目和由我院下达的院级研究项目。
第九条  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国家级和省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条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执行;申请院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任务,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存在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二)申报程序
1.上级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院科研与评价处,院科研与评价处组织复审后,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
2.本院项目的申报。院级研究项目原则上每3年申报一次,由申请人根据我院颁布的科研课题立项指南,填写《立项申请·评审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初审后报院科研与评价处进行资格复审,符合要求的由院科研与评价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院科研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题论证。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开题论证书》(附件2),组织开题论证工作。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组织开题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要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3),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后报我院科研与评价处,由院科研与评价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以下情况须统一填报《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4):
1.项目研究内容需要改变的。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研究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交我院审核,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2.项目负责人需要更换的。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交我院审核,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3.课题管理单位需要更换的。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情况原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等原因须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课题管理单位的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交我院审核,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4. 项目研究不能按时完成的。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交我院审核,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科研与评价处提出意见,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
5.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应退回因立项所获得的全部资助科研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我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申报评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鉴定和结题验收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鉴定申请书》(附件5),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院科研与评价处,我院科研与评价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院科研与评价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评审,其中省级规划课题须将我院的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
(二)项目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项目研究合同书、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结题鉴定申请书。
2.与项目申报成果形式相对应的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发表的论文、具体的实物照片等)。
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经费配套
     第十二条 对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教育考试项目(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以下同)、省级教育考试项目(含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以下同)均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对自筹经费的国家级、省级教育考试科研课题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待课题通过鉴定后进行拨付。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类型
1.综合性科研档案:包括院科研规划、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科研工作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重要科研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院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立项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项目研究合同书、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结题鉴定申请书、原始调查资料、调研报告、论证报告、统计数据、总结报告、结题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明、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3.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项目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1.各类科研档案要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一般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院综合性科研档案、科研专题档案由院科研与评价处负责立卷并保管。
3.项目申请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院科研与评价处负责检查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与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点击下载)
湖南 教育考试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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