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精神,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省招生委员会是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组织、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要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属地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招生高校是本校艺术、体育类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艺术、体育类考试招生工作方案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规章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要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考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参与专业统考工作,将考试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职称评定等事项中。
省级统考考点由省招生考试院确定。省级统考考点高校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对考点考试工作负总责;要成立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专业考试工作方案,统筹、组织、监督本校承办的考试工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平稳顺利。教育厅要结合实际,对承办高校在目标考评、项目建设、教师队伍等方面统筹考虑,综合施策,给予承办高校适当奖补和政策倾斜。
二、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和各考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和高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醒考生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深入细致做好考生和考务人员健康监测、考前健康筛查、考点体温检测、考试场所消毒、防疫物资配备等防疫工作,加强考务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守住不因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三、严格考试过程管理
要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所有考评人员须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均须在考前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回避。严格执行违规考评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相关考试招生工作。严禁开展艺术、体育类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
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完善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妥善处置突发偶发事件能力。要针对各类别考试的特点,制订安全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命题、制卷、运送、分发、回收等各环节工作管理,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不留盲点死角、考试组织严格规范。要加强考点建设,升级完善各项技术措施,确保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要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对专业考试过程实行实时、全程、无死角视频监控并录音录像,全程记录考生考试情况和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要对考试各环节薄弱点和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业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严把考试入口关,切实加强考试违禁物品检查以及考生身份核验。严把考试组织关,严格落实考生、考评人员、考场随机编排“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严把考试评分关,严格落实考试评分标准,通过考评人员现场独立打分、考试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评分公平公正;加强考试和评分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好成绩信息的管理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四、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严格执行中学、高校、地方、国家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及时、准确地为考生及家长提供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要加强正面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范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
五、严明考试招生纪律
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加强对相关考试招生工作的全流程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在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