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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4-05-30 09:36:24 |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校代码:13373
  第五条 办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北外环路26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及录取相关工作,研究招生计划分配、讨论决定招生及录取重大事宜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市、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各省(市、区),执行相关各省(市、区)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科目组)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科目组)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内蒙古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编导本科专业(毕业时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对专业成绩无要求,在普通类常规批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有关文件公布的办法执行。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各本专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校企合作)和影视摄影与制作等5个本科专业和影视动画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录取时,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山东省外各本科专业:各专业均使用对应类别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分专业依次比对统考综合分数(若有)、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依据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区)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北外环路266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25,8520226,8520227
  学校网址:https://www.lcudc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b.lcudcc.edu.cn
  E-mail地址:zsb@lcudc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lcdcjwc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