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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31 10:21:48 |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261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民办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学院路1号。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2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招生对象:参加2024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
  第十二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 学院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
  2.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招考院2024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招考院体育类相关专业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分数相同,参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考生被学院录取,应按时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需要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于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学院网址:http://www.sdcivc.edu.cn/
  联系电话:0532-58577777/0532-58078181
  电子邮箱:sdcivc004@163.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26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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